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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同下)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示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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