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同下)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示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