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风险描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企业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业务较多,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错误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对购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加油站企业应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预售卡业务按预收款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开具普通发票,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后按回笼记录开具。如预售单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发票信息需与实际结算的商品名称、油款金额一致,以规范加油卡出售、账务处理、开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现的违规开具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