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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业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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