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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导结合罚教结合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三项条款不但从指导原则和工作方向上,更是从处罚类别和罚金数额等方面,体现出了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违规惩处不分内外

    新《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和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监管对象,都被套上了“紧箍咒”,只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三项条款不但从指导原则和工作方向上,更是从处罚类别和罚金数额等方面,体现出了查处和引导相结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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