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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公司是总包人,需要扣除分包款,还应提供: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尚未扣除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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