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发现,企业在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报了一定的金额,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企业只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对应的应纳税额,于是向财务人员详细了解该企业农产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分析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相应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在9%基础上再加计1%。这意味着,只有存在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第8栏内,才会填报有相应的数额。
经检查,Y公司与固定农户签订蔬果购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将蔬果送货上门,经公司查验后入库。财务部门每次按照结算单据金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向农户本人银行卡支付价款。而采购来的农产品,均作为配餐食材使用,并未用于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也就是说,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被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纳税调整。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如果不是用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应当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应于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