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咋没发工资时候,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
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读者的私信,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这个读者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