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7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8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9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0 是否存在按照正确的时间确认收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 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读后感】
仔细通读一下相关提示,其实都是增值税条例及相关文件中的基本规定,并没有什么新政或疑难政策。
全面营改增已经有六年了,理论上讲,相关财务人员都应该比较熟悉这些规定,如果在工作中能依法依规记账报税,留抵退税自然不会出现什么风险。
但事实上,确实是有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是没有做到这些基本要求的,导致退回的税款变成了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地雷。从每天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案例可以看出,爆雷此起彼伏。
细节决定成败,做好每一笔账,方能化风险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