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一:
北京税务答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在公司任职,能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参考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三:
问:
1、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通过经营所得直接扣减6万元费用申报,不通过综合所得申报?
2、个体工商户下面的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07-05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也应当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