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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和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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