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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有关税收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最近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此项改革,对于减少创业障碍,激发经济活力,圆众人老板梦,无疑将产生重大积极影响。但是,也对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调整,提出了挑战。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1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本文关键词:石家庄会计培训公司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五项改革措施中,与税收关系比较密切的是第一项和第五项。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产生的税收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产生的税收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这直接影响原始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应税所得。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如果是原始股东,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出资额一般被计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就是税法上讲的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权属于投资资产中的权益性投资资产。权益性投资的资产,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呢?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A投资者用现金1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无论是作为原始股东,还是从原股东购得股权,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是10万元。如果A投资者用10万元的现金外加15万元的实物用于投资,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从原股东购得股权,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数就是25万元。

      确定股权的计税基础,对投资者有什么意义呢?直接影响其以后转让股权时的应税所得。

      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则按照收入扣除股权计税基础,也就是股权成本后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上例中的A投资者,按照30万元转让股权,在股权计税基础分别是10万元、25万元时,股权转让所得就分别是20万元、5万元。

      《公司法》对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期限、验资,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股权的计税基础是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这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

    石家庄会计培训公司

      除引发的税收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明确。比如,《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投资人需要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改成认缴制后,投资者以认缴的数额为限还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似乎也需明确,不然企业破产清算时,影响清算的进行。本文在此只分析有关的税收问题。

      三、如何完善有关税收规定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如果A出资人在1月1日认缴100万,实际缴纳时间是:1月1日50万、6月1日80万,12月31日100万。那么股权的计税基础到底是多少呢?

      税法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一般规定是历史成本,所谓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上述原则,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不应是认缴数。所以,在缴纳全部认缴数之前,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变动的。如果A出资人,在4月5日将股权按照6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10万(60-50),如果在8月1日将股权按照10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20万(100-80)。本文关键词:石家庄会计培训公司

      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即使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税收法规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作过具体界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少税务人员、财务人员,都对税法上的合法有效凭证难以准确把握。到底哪些是合法有效凭证呢?

      答:合法有效凭证的含义

      税法上所说的合法有效凭证,最初出现在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也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合法有效凭证要从广义、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指会计制度上所定义的,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狭义的指税法上所理解的,即税法所统称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看,合法有效凭证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有效性两个特征要求:

      (一)合法性指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税收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有效性主要包含两方面:1.真实性,指纳税人有关收入、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2.合理性,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判定合法有效凭证的标准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税务机关判定凭证合法性时遵循如下原则:1.税收法律、法规、税务主管部门政策有规定的,要符合税收政策的统一规定;2.税收政策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的,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3.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规定的,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

      哪些凭证属“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前除发票外,税收政策尚未统一规定其他凭证的种类和要式,主要是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制度中,凭证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按来源不同分为两类:

      (一)自制凭证,是纳税人内部自制的凭证,如记账凭证,收料单、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提货单、员工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原始凭证。这类凭证形式多样,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统一规定,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济业务、内部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事项符合真实、合理性的标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性。

      (二)外来凭证,是来源于纳税人外部的凭证。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其分为4种: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这4种凭证中,第一种~第三种凭证属于有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政策的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第四种凭证指纳税人发生的上述3种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行为,经纳税人签收或填写的单据或书面材料。此类凭证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合理,也不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税务机关有异议时,能够提供出第三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管理行为的,提供相应公文批件;涉及民事行为的,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涉及其他行为的,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还有异议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公证机构确认的或者中介机构鉴证的书面材料。

      小微企业免税 注意操作细节

      2011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对于起征点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此次政策调整,小微企业适用的政策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达成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该文件,是否需要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笔者认为不需要划分。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不管是不是小微企业,只要月应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营业税。如果月(当月)超过2万元,就需要全额申报纳税。

    尽管上述文件没有以起征点的形式明确,但实际工作中需要这样掌握,并不是将月收入减除2万元后申报缴税。假如8月~11月每月营业额都不超过2万元,这几个月都不需要缴税,如果其中1个月超过2万元,也只申报这个月的应纳税款。同时不存在全年平均计算的问题。但是,纳税人应诚信纳税,不能考虑这个月加上最后一笔收入就会超过2万元,而有意将收入拖延到下月。另外,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超过2万元的”不征税,如果月销售额、营业额正好2万元的,仍属于免税范畴。(摘自《中国税务报》)本文关键词:石家庄会计培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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