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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注册企业信息
      【一】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表
      建立一个企业,必先进行企业名称注册。但是整个注册过程中,大家很少知道企业名称注册需要多长时间,今天则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私营企业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私营企业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申办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1995-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7号)
      《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 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以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二)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采用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由原登记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作出。
      (五)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八)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折叠编辑本段
      公司登记不同于营业登记。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
      营业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其某一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合并进行的,并由同一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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