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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八规定,“【不得近似】企业名称不得与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近似。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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