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设备设施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设备租金33万元,场地租金12万元”,两项合计45万元(含税)。但对方开票时合并开具了17%税率发票一张,这样与合同不一致,是否合规?
答:如果约定场地设备租赁各自金额,则应该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否则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租赁行为,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方应分别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设备租赁,税率17%;场地租赁,税率11%。出租场地和出租设备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