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应在收到当期一次性申报,但若分摊后低于月销售额3万,可以享受小微。问题是:收到租赁的预收款时既然应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申报?如果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并开具,是否应缴纳税款?
答:分摊以后享受小微优惠政策;代开专用发票,全额征税;代开普通发票(仅限于个人),按照合同金额和期限判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13.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
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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