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证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
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办公通讯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 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 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 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
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 44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的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