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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中心 >> 财税代理
    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证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
     
    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办公通讯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 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 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 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
     
    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 44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的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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