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国税局
我司开具一张国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宁德一家在地税管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对方购方联遗失,对方要求我司在销方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税务局章及纳税证明并加盖税务局章,我司管辖的国税局处理办法是销方记账联加章红色发票专用章给对方就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上述房产公司要求,我司管辖税务局说没有此项业务,现咨询下我司销方记账联加章红色发票专用章给对方是否可以让甲方入账?
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